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邓警官、李警官;地址:融水县华强路45号;联系电话:0772-5126522)提出。
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期届满后五日内向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联系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大队秦警官、吴警官;地址:柳州市学院路6号;联系电话:0772-3595575)。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详细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