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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意识,知晓非法采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参与矿产资源的保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非法采矿行为界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的3-5倍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2、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772-5122831;举报邮箱: rscgdd@163.com。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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